


01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襄阳市行政区划内(含中央和省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参加人),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
02
互助期限
03
参加办法
第三条 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地区(行业)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襄阳市总工会统一办理参加手续。提倡参加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应参尽参。
第四条 参加互助单位必须填报《襄阳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含承诺书)》和《襄阳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加人员花名册》。
第五条 已参加襄阳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且其互助到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含)的单位,需在2022年10月1日前向市总工会缴纳互助费并办妥参加本期互助手续,其单位原参加人员互助期自动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至2023年9月30日止,取消30天观察期(次年以此类推)。新参加单位需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向市总工会缴纳互助费并办妥参加本期互助手续,互助期从该年10月1日开始至次年9月30日止。首次参加的职工,需执行30天观察期。
第六条 参加单位在其互助活动开始后的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一般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
第七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医疗互助后,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襄阳市总工会。
04
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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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责任
第十一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正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可申请互助待遇。
第十二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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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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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收到参加人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及赔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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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不属于本办法互助责任内的原发性疾病,不承担互助金或互助慰问金给付责任;非因病原因直接引致身故的,不承担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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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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