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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权益 |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知多少?

2023-06-0612333

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鄂工发〔2014〕34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增强职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优良传统,缓解患重大疾病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特制定《襄阳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试行)》(2022版)(以下简称办法)。



01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襄阳市行政区划内(含中央和省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参加人),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

02

互助期限

第二条 本医疗互助期限每一年为一周期,保障责任于自然年度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首次参加执行30天观察期,续保无观察期。

03

参加办法

第三条  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地区(行业)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襄阳市总工会统一办理参加手续。提倡参加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应参尽参。

第四条 参加互助单位必须填报《襄阳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含承诺书)》和《襄阳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加人员花名册》。

第五条  已参加襄阳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且其互助到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含)的单位,需在2022年10月1日前向市总工会缴纳互助费并办妥参加本期互助手续,其单位原参加人员互助期自动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至2023年9月30日止,取消30天观察期(次年以此类推)。新参加单位需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向市总工会缴纳互助费并办妥参加本期互助手续,互助期从该年10月1日开始至次年9月30日止。首次参加的职工,需执行30天观察期。

第六条 参加单位在其互助活动开始后的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一般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

第七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医疗互助后,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襄阳市总工会。

04

缴费标准

第八条  参加人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80元。职工医疗互助费的筹集以单位行政资助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单位出资可为职工购买一份。
第九条  在参加人自愿前提下,可组织参加人自费再购买一份。
第十条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一经缴纳,不予退还。参加人在每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次,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的份额视作无效。

05

互助责任

第十一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正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可申请互助待遇。

原发性疾病分两类
1.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重度;(2)较重急性心肌梗塞;(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严重慢性肾衰竭;(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10)严重慢性肝衰竭;(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瘫痪;(14)心脏瓣膜手术;(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6)严重脑损伤;(17)严重Ⅲ度烧伤;(18)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19)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1)主动脉手术;(22)双目失明。
2.轻度重疾
(1)恶性肿瘤——轻度;(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4)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第十二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06

给付标准

第十三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观察期30天后,经正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本办法互助责任内的其中一种原发性疾病,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互助金给付标准为:重大疾病每份额20000元;轻度重疾每份额6000元,若在同一互助期内轻度重疾转为重大疾病,可共享重大疾病给付额度,申领差额互助金14000元;领取互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互助慰问金制度。在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含)内,经正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本办法互助责任内的其中一种原发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申请领取互助慰问金,领取互助慰问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互助慰问金给付标准(每份额):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3000元;第61天至90天为5000元。
第十五条 参加人患有本办法互助责任内的一种以上原发性疾病的,医疗互助金或互助慰问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
第十六条 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参加人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经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可申请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含)因病身故给付3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5000元;第91天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给付10000元。

07

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申请互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需提供原件资料有:《襄阳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慰问)金给付申请书》;
2.申请互助金需提供复印件资料有:参加人身份证、银行卡,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含诊断证明)、手术记录,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能印证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等;
3.申请抚恤金需提供复印件资料有:参加人及受益人身份证,受益人银行卡,正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参加人和受益人关系证明,身故受益人领取证明等。
第十八条 申请互助待遇,必须在参加人被首次确诊患有本办法互助责任内的原发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120天内向襄阳市总工会提出,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待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收到参加人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及赔付工作。

08

除外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给付责任:
1.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互助责任内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2.首次参加的职工在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互助责任内的原发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的;
3.参加人在首次参加或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5.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互助责任内的原发性疾病的;
6.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动乱、核辐射、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7.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8.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
9.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有第二十条第4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不属于本办法互助责任内的原发性疾病,不承担互助金或互助慰问金给付责任;非因病原因直接引致身故的,不承担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责任。

09

互助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由市总工会设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其资金的运作、结算、管理,接受同级监督部门审计,每年审计一次,每个年度在襄阳市总工会门户网站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原则上互助期内保持不变,互助期满襄阳市总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相应调整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医疗互助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襄阳市总工会为主体,通过组织职工互助互济,推动我市职工医疗互助事业发展。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互助金不足的情况,襄阳市总工会负责兜底,从工会经费中予以弥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互助职工,仍按原办法(襄工发〔2020〕11号文件)执行,互助期满后,按新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襄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



来   源:襄阳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编   辑:黄   瑜
审   核:朱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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